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》第一百四十条划定,,在上级查抄、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、汇报工作时,,对该当汇报的事项不汇报或者不如实汇报,,造成严重侵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,,对直接责任者和辅导责任者,,赐与忠告或者严重忠告处罚;;情节严重的,,赐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罚。在上级查抄、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、汇报工作时狂妄、唆使、暗示、胁迫下级说假话、报假情的,,从重或者加重处罚。
这里的“汇报”,,强调的是具体工作层面、工作内容上的汇报!!吧霞丁,,既蕴含上级党委、当局等,,也蕴含党委工作部门和当部门门等,,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!!案玫被惚ǖ氖孪睢币揪菹质登榭鲇枰越缍,,有的是上级单元明确要求汇报的事项,,有的是上级没有明确要求,,但凭据自身工作职责该当汇报的事项。
《关于新局势下党内政治生涯的若干准则》划定,,党的各级组织和整个党员必须如实向党反映和汇报情况,,否决弄虚作假、虚报浮夸,,否决隐瞒实情、报喜不报忧。辅导机关和辅导干部禁绝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狂妄、唆使、暗示或胁迫下级说假话。实际中,,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了谋取上级的注定和赞许,,上报假情况、假数字、假典型;;有的为了粉饰产生的问题、粉饰太平,,隐瞒真实情况;;有的为了应酬查抄,,无中生有、移花接木。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现实情况的把握,,滋扰上级作决策,,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,,必须端庄查究有关人员责任。若是明知情况不实或有问题,,不只不制止、不纠正、不如实汇报,,还要求下级说假话、报假情以覆盖问题、隐瞒实情,,则要赐与更重处罚。